阆中市图书馆借阅违规处理办法 本馆所藏书刊资料均为供社会使用的国家财产,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读者的利益,读者在借阅过程中应倍加爱护。如有遗失、污损、撕剪等,必须赔偿。 一、遗失 1.遗失本馆图书、期刊、报纸者应立即向外借处声明并积极寻找,读者可以用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加3元图书分编加工费。 2.不能赔偿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、报纸时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 (1)国内建国后至80年代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。 (2)国内80年代(含198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 (3)国内90年代(含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4倍赔偿。 (4)国内2000年以后(含200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。 (5)国内当年出版的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 (6)国内出版的过期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。 (7)国内出版的过期报纸,按报纸原价的10倍赔偿。 (8)港台出版的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。 (9)进口原版的外文图书,按书刊原价的5倍赔偿。 (10)进口原版的外文期刊,按书刊原价的10倍赔偿。 (11)成套多卷册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。但是,读者按全 套价格赔偿后,不能索取其它尚未遗失的卷册。 (12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并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。 (13)国内建国前出版的书、刊、报,按行内专家估价的10倍赔偿。 二、污损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者等,视情节轻重赔偿10-30元。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资料遗失办法赔偿。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善本文献者,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。 |